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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9-07-16 发布者:浩丰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数量、材料以及程序,原则上2019年至2020年每年认定数量不超过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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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非遗发〔2019〕47号),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二、申报数量 

每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二)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请将申报材料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电子版一并发送至邮箱)。 

 

五、认定数量 

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原则上2019年至2020年每年认定数量不超过5个。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规划处 

联 系 人:赵伟、刘育民 

联系电话:010-59882539、010-59882540 

传     真:010-59882539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邮     箱:fysghc@mct.gov.cn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解析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中保护理念和方式的重要探索与实践,也是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大创举。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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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法规

2018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

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办法明确,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

截止2018年底,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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