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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将有力推动城乡一体化

发布时间:2014-10-27 发布者:浩丰

       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试点方案,并提出改革试点将兼顾东中西不同区域,于2017年底前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展开并完成。

       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的具体落实,必将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力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对城镇化建设,对激发中国经济活力,都将产生巨大影响。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核心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核心则是农村土地权属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集体所有制进行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改革——将土地的使用权赋予了农民。但随着市场化和工业化的进程,随着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生产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虚置"已经严重侵蚀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尤其是农地权属改革已势在必行。而这项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处分权,并确立农民因拥有集体资产而派生的其他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讲话中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是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也就是说,新一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其原则是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不久前,17位专家学者上书中央,建言"土改"。而此次"三权分置"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例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二是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对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三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仅从这三点来看,改革试点的力度不可谓不大,程度不可谓不深——改革开放后的法律政策对农村集体产权权能有着严格的约束:农民对所承包土地只拥有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后来进一步发展为在农业用途范围内可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的流转权。从本质上看,这样的农民集体资产产权是不完整的,因为,完整的产权包括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及派生的抵押、担保、转让、继承等权能。从这个角度看,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明确赋予了农民对其所拥有的集体产权的处分权,仅此一条,就应该可以看作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因为,只有获得了产权处分权的农民,才有可能带着资产进城,才有可能真正让集体资产参与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伟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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